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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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向公共空调排水管排放生活污水。

二、被告***、***、***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房屋渗水造成的损失7148.6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30元,由原告***、***负担1081.25元,被告***负担216.25元,由被告***负担216.25元,由被告***负担2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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