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终本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81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康庆红,曾用名康曲,男,湖南省醴陵市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康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康庆红支付案款2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0年10月19日,约谈申请人***、***,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执行财产线索;

二、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康庆红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

三、2020年10月27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康庆红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进行财产信息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康庆红名下保有车牌号为湘B3KS**的车辆,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查封了康庆红名下车牌号为湘B3KS**的车辆,该案属于轮候查封;

四、2020年10月30日,本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康庆红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康庆红名下有坐落株洲市荷塘区长寿路18号西子花园18栋402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查封顺位为轮候查封;

五、2020年11月3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康庆红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康庆红名下有公积金账户,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冻结顺位为轮候冻结。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校冻结了被执行康庆红的工资账户。

六、2020年12月3日将被执行人康庆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2月3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日,本案应执行金额2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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