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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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5041.15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支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负担,其负担的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