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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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省跃兴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封市金煜农付产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市豫鑫农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豫鑫农贸有限公司、河南省跃兴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煜农付产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