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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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鑫钰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鑫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贷款本金870000元,并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LL四2017082200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大连鑫钰食品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已由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100元,由被告大连鑫钰食品有限公司、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