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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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按月利率11.48‰计算;逾期贷款罚息支付方式:自2013年6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48‰加收50%计算,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已扣划的68.2元优先抵扣利息); 二、***、***对***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60元,由***、***、***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