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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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2,060,087.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本金12,060,087.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00元,由***、***、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93,314.93元,***负担30,485.07元。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