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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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2,060,087.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本金12,060,087.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00元,由***、***、福建省莆田市中涵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93,314.93元,***负担30,485.07元。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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