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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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急时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护理费19458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伤残赔偿金305084.14元(37342元/年×19年×43%); 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2700元(100.00元/天×27天); 五、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假肢费50500元; 六、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000元; 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5319.80元(2720元+2599.8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被告辽宁急时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