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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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万胜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7348.86元及违约金(截止2013年7月29日,违约金为4105251.70元;从2013年7月30日计至还清之日止,以937348.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三、审计费118842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5670元,由福州万胜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3172元; 四、驳回福州万胜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55元,由福州万胜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342元,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801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8388元,由福州万胜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4176元,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42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