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新2924执保217号

喻敏,张达兴、张成茂、谭鹏波:

申请人喻敏与被申请人张达兴、张成茂、谭鹏波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喻敏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张达兴、张成茂、谭鹏波银行存款83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冻结被申请人张达兴银行账户4个,额度冻结83000元,实际控制1.02元,冻结被申请人张成茂银行账户7个,额度冻结83000元,实际控制8.46元,冻结被申请人谭鹏波银行账户10个,额度冻结83000元,实际控制307.22元,三被申请人共控制316.7元,至此,喻敏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新2924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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