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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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金穗贷记卡本金5024.05元、利息346.80元(暂算至2020年6月29日)、逾期违约金231.83元,消费手续费177.60元,合计5780.28元;2020年6月3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