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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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4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644.26元,原告***负担275.74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644.26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644.2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5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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