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南路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4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644.26元,原告***负担275.74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644.26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644.2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