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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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重庆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给原告***、***因***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8297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死亡所产生的损失5724.75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死亡所产生的损失142578.1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计2497元,由原告***、***负担469元,被告重庆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1元,被告***负担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