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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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融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99434.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20351.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息(含复利)人民币12115.87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此后罚息、复利分别以欠付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上述第二项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幢××室××房产在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71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