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市民中心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启邦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签署的《杭州市市民中心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工程询标纪要》有效;

二、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支付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数字调音台及投影幕布工程款共计89517.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30.5元,由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617.5元,由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负担人民币713元。

原告杭州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6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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