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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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7219.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借款本金937219.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负担512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31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