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防腐工程款70163.01元; 二、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3146.7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16.31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