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交通费合计26702.55元; 二、被告***除已支付费用外,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以及车辆维修费合计2203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7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