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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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省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8月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湖南省宁乡市宁邦广场宁邦·新天地商业街2栋121号商铺腾退,交付给原告湖南省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410元及物业管理费488元(已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后段依约继续计算至商铺实际腾退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湖南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元,由被告***负担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