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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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5民初3857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6月11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元,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8日,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国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