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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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停止执行位于洛宁县新城区永宁大道北侧翔梧路西侧紫竹购物中心二层D126号房产,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596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8)豫03执异198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19-5-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