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有水木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赤峰市赤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4民终3579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 二、赤峰市赤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大有水木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设计费337万元; 三、驳回大有水木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18元,邮寄送达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518元,合计81076元,由赤峰市赤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861元,由大有水木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62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