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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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立隆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振鹏温泉酒店娱乐有限公司 深圳市竣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振鹏温泉酒店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市立隆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弱电设备采购及施工安装工程合同书》项下工程款人民币1,725,733.27元及利息(利息以1,725,733.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湖北振鹏温泉酒店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市立隆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增项目工程款人民币19,545元及利息(利息以19,5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三、湖北振鹏温泉酒店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市立隆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维修费2,000元; 四、驳回武汉市立隆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0元,由武汉市立隆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17元;湖北振鹏温泉酒店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9,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17×××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收款人: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