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珙县大正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自贡和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珙县大正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账号为:1030××××3005上的存款1438563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共计5000元,由申请人珙县大正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