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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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付还借款本金23700元及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二、原告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粤D×××××的丰田牌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行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