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4月7日签订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电信业务代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1823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安化县××镇××路××号中心营业厅门面一间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73.3元,减半收取1336.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负担1131.9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04.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74.22元,减半收取887.1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负担224.67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66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