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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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江干区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8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6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20元,由被告杭州江干区市政工程公司负担人民币5360元,被告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20元,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江干区市政工程公司、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