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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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臻晶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宸宇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8725号 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臻晶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明。 被告:南京宸宇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宇。 被告:***,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 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南京臻晶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