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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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索美国际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388507.51元、罚息35343.75元、复利2722.55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5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索美国际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293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360元,由被告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索美国际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承担173933元。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索美国际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