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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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3执1540号执行案中,不得执行位于灌云县[产权证号为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承担3000元,由被告***承担3400元,由被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根据上诉情况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本院(2019)苏0723执异6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