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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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702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12450N。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4334900。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律力。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名下有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xx号、锦州市古塔区南一里xxx号房产,故应在其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辽宁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xx号房产。 二、查封登记在辽宁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锦州市古塔区南一里xxx号房产。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