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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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纵华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未实际出资的1605万元范围内)、***(在未实际出资的267万元范围内)、***(在未实际出资的255万元范围内)对本院作出的(2018)浙江0104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浙江中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本金人民币1095000元及固定收益人民币378900元(以本金10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6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1095000元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3月31日为378900元),并支付迟延期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13030.5元(以本金10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本金1095000元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3月31日为1303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84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