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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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淳安广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6日的原告***与被告淳安守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议。 二、确认被告淳安广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6日的《淳安广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转让股权吸收新股东的决定》无效,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该股东会决议中转让给被告***、淳安守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的股权变更回原告***名下。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负担147元,被告淳安守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淳安广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53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淳安守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淳安广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