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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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贵州聚鑫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聚鑫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给付工程款49573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57.00元,由被告***、贵州聚鑫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