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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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                 夹江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81585.6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8652.35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203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负担101元,被告***负担115元,被告***负担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