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润利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
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
诸暨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从2020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告浙江润利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幢的房地产【房房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3)第0447**他项权证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沪(2019)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20555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诸暨市××街道××路××号××幢××室××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诸字第F××6、F××7号,土地权证号:诸暨国用(2013)第90109943号,他项权证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9)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25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的款项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最高债权数额219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请求判令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诸暨市××街道××路××号××幢××室××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诸字第F××5号,土地权证号:诸暨国用(2013)第90109944号,他项权证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9)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26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的款项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最高债权数额213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浙江润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672元,由被告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润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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