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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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办理位于三河市区(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 二、被告***于三河市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到被告***名下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办理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 三、被告***于三河市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到被告***名下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办理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