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1082民初5153号

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佣金14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19日至佣金全部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44000元佣金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2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二被告协助不同客户购买了××左岸小镇房屋××套,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了144000元佣金,双方约定如客户退房,被告应返还原告已获得的佣金,现购买上述房屋的客户以通过诉讼或调解方式解除了买卖合同,原告已经将相应居间服务费退还客户,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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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告知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佣金全部返还,但二被告予以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24500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4500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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