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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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1082民初5153号 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佣金14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19日至佣金全部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44000元佣金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2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二被告协助不同客户购买了××左岸小镇房屋××套,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了144000元佣金,双方约定如客户退房,被告应返还原告已获得的佣金,现购买上述房屋的客户以通过诉讼或调解方式解除了买卖合同,原告已经将相应居间服务费退还客户,原告 2 已告知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佣金全部返还,但二被告予以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24500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4500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原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