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支行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支行贷款本金5199879.75元及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三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支行律师服务费5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支行对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三河市区房屋(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三河市区鼎盛步行街北B8单元1、3、5号房屋(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三河市区富士小区南一排东4(1)号房屋(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三河市区富士小区南一排东4(2)号房屋(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64元,减半收取计24282元,被告三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三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