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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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吕莉垫付的19016.13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剩余的车辆维修费1455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68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