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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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运费176280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6日起至付清运费之日止,按实欠运费以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45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5.1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535.1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53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