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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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盛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编号:0000022)无效。 二、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剩余购房首付款92664元并支付利息(以9266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涿州市盛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剩余电商团购费1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被告***负担2104元,由被告涿州市盛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