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本金15000万元、利息1200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90万元,合计18190万元的债权; 二、原告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并经质押登记的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10%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1819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18190万元债务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1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800元,由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