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润驰物流有限公司 宿迁市旭意物流有限公司 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 成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市旭意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西省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货物损失七万八千九百四十三元二角八分;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52元,由原告江西省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承担87.58元,被告宿迁市旭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82.9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