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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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天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睢宁汇金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6,383元,扣减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36,383元; 二、被告***、被告睢宁汇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4,91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6,382元,扣减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36,382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304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6,382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303.88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2,300元,共计4,290元,由被告***、被告睢宁汇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74元,被告***负担858元,被告***负担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