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60938.73元、利息5229.06元、复利406.97元以及罚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罚息为2014.33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60938.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22元,减半收取计846.11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46.11元,由被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5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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