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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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8211.2元及支付违约金(以5821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不超过1752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5元,被告***负担1313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