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7月8日(借款金额为40000元)、2019年8月1日签订的4份《借款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9901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501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以8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均按照月利率2%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8元,减半收取为46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69元,被告***负担40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