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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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0211民初4037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科、马静芳,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认可欠现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为81万元及利息,被告同意偿还给原告,且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案件保全费4570元、保全保险费1700元、诉讼费5950元;被告按照以下期限履行偿还义务: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日到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案件保全费4570元、保全保险费1700元、诉讼费595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2020年11月1日至还款日止的利息;于2021年4月30前将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给原告。上述利率双方均同意以被告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础,按照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可以就剩余未支付的欠款本金、应支付的利息、案件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本次调解别无其他纠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