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洋泽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洋泽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2700元,并支付以12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市洋泽电子有限公司应给付的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洋泽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被告东莞市洋泽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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